这篇文章叫《从曝光案例看高收入自然人税收治理》(《中国税务》2026 年 10 月 10 日),复盘了 2026 年 6 月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曝光的 5 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原文写道:“还有一类违法情形,则是借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外壳,通过虚增成本、少计收入侵蚀个人所得税税基。”
换句话说:不是让你别注册个体户,而是说“注册个体户”这件事本身不解决问题。
文章的定性很直接:“部分纳税人通过控制多家经营主体拆分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操作压低应纳税所得额,本质是利用经营主体的核算形式掩盖个人所得的实质,属于典型的虚假申报偷税行为。”
拆开看,官方盯的是三件事:
一是“控制多家”——表面几家执照、几个负责人,实际一个人说了算;
二是“拆分收入”——把本该算在一处的收入,摊到几张执照上;
三是“未按规定汇总申报”——该并起来申报的没有并。
官方披露的重庆案例几乎就是这三种手法的合体:当事人名下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虚构免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另一方面未按规定汇总申报全部经营所得,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关键在“汇总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 5% 到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拆成几家以后,每家单独看税率档位是低了;但对税务机关来说,该并的没并,就是未按规定申报。你有几张执照是一回事,纳税人是谁是另一回事。
一是财产租赁。大连案例中,当事人持有大面积海域使用权并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益,却连续多年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甚至试图将租金收入混淆为上缴政府的海域使用金。
二是财产转让。交易方分散、现金及个人账户结算占比高,过去确实不好追。
但原文说得很明白:“随着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健全,这类‘隐形收入’早已纳入监管视野,心存侥幸只会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第一条,部门信息共享。银行、市场监管、社保、不动产等数据不再各自孤立。
第二条,税收大数据比对。申报数据、发票数据、资金流水交叉验证——你申报的收入、你开出的发票、你账户进出的钱,三条线摆一起对。
第三条,官方态度。借壳拆分、私户收款、阴阳合同这三类,被明确写进了“典型违法手段”。
① 数一数:名下有几家个体户、几家公司?
② 看一看:每一家是不是都在“实质经营”——有场地、有人、有真实业务?
③ 核一核:经营所得有没有按规定汇总申报?几家主体之间的收入划分站不站得住?
④ 理一理:个人卡里收过经营款的,能不能说清每一笔的来源和用途?
三句别信:①“多注册几家就是合规筹划”——官方定性是掩盖个人所得的实质;②“别人都这么干,没人管”——5 起案例已跨 5 个地区集中曝光;③“钱进私户、账上不写就没人知道”——部门共享+大数据比对就是对这条来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转载《中国税务》2026-10-10《从曝光案例看高收入自然人税收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本文案例只作普法说明,不指向任何具体主体;具体情形如何认定,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核定不是想核就核,条件、口径都要对得上。
收付款 个体户用个人收款码收货款,会不会被冻结?支付平台识别经营收款,和税务端是两回事。
申报 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是什么规定?怎么核对平台报上去的收入平台报的数和你自己申报的数,最好先对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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