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 年 4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该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在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比较的,应明确标示被比较的是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变动时应立即更新。
实务中最常见的踩线方式:上月在 599 元成交,本月初把标价改成 899 元,活动日标「原价 899 现价 399」。这个 899 既不是七日内最低成交价,也不是最后一次交易价,页面截图一比就露。
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也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被比较价格。
判断的两个关键词是「临时」和「显著」。提价与促销之间的间隔时间、提价幅度,都是认定时看的事实。为了做折扣而先把价格抬上去,即便页面表述上没写「原价」两个字,也可能被认定为以虚假折价为手段。
第二十条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列了两类禁止情形:
一是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首页挂「99 元起」引流、点进详情页是 129 元,且未说明适用条件的,属于此类。
二是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不一致。页面写「全场五折」,实际一半商品不参加;写「满 300 减 100」,结算时不减;写「前 1000 名赠品」,实际赠品另有门槛——都算。
另外,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不同而价格不同的,应分别标示品名与价格,不能只标一个价再在结算时变。赠品要标品名和数量;标了价格或价值的,应是赠品在本店的当前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列了八类价格欺诈行为:谎称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再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销售;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标示价格;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以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给了三种不认定的情形: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使消费者或交易对方获得了更大价格优惠;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第一种要靠证据。价格调整的操作记录、活动方案审批、页面版本存档,平时不起眼,被投诉时是第一手材料。别做的是事后补材料——系统操作日志的时间戳补不了。
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一侧还有另一条线:构成欺诈的,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单笔金额不大,但投诉集中时总额不小,且平台侧的违规记录会影响店铺权重。
上线前按五步自查:一是查每个「原价」对应的七日内最低成交价与最后一次交易价;二是拉平首页价与详情页价,有起价差异的写清适用条件;三是把活动规则与实际系统配置逐条核对;四是赠品标品名数量、标价用本店售价;五是改价记录、活动方案、页面截图按日归档。
促销价、成交价、申报口径,三个数要能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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