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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标价怎么才不算价格欺诈?折价前后的四个对照点

栏目:税务风险 | 更新日期:2026-10-31 | 内容仅供科普参考
双十一打到中途,改价、加券、调活动一天好几轮。但促销页上的每一个价格数字都有规矩:总局令第 56 号把被比较价格、临时提价、首页价与规则一致性都写死了。本文按四个对照点讲清怎么算合规、罚到什么程度。
本文目录
  1. 一、被比较价格: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
  2. 二、折价前不得临时显著提价
  3. 三、线上两条:首页价与规则一致
  4. 四、八类欺诈与三种不认定
  5. 五、罚则与上线前自查

一、被比较价格: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 年 4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该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在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比较的,应明确标示被比较的是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变动时应立即更新。

实务中最常见的踩线方式:上月在 599 元成交,本月初把标价改成 899 元,活动日标「原价 899 现价 399」。这个 899 既不是七日内最低成交价,也不是最后一次交易价,页面截图一比就露。

二、折价前不得临时显著提价

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也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被比较价格。

判断的两个关键词是「临时」和「显著」。提价与促销之间的间隔时间、提价幅度,都是认定时看的事实。为了做折扣而先把价格抬上去,即便页面表述上没写「原价」两个字,也可能被认定为以虚假折价为手段。

三、线上两条:首页价与规则一致

第二十条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列了两类禁止情形:

一是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首页挂「99 元起」引流、点进详情页是 129 元,且未说明适用条件的,属于此类。

二是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不一致。页面写「全场五折」,实际一半商品不参加;写「满 300 减 100」,结算时不减;写「前 1000 名赠品」,实际赠品另有门槛——都算。

另外,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不同而价格不同的,应分别标示品名与价格,不能只标一个价再在结算时变。赠品要标品名和数量;标了价格或价值的,应是赠品在本店的当前销售价格。

四、八类欺诈与三种不认定

第十九条列了八类价格欺诈行为:谎称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再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销售;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标示价格;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以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给了三种不认定的情形: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使消费者或交易对方获得了更大价格优惠;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第一种要靠证据。价格调整的操作记录、活动方案审批、页面版本存档,平时不起眼,被投诉时是第一手材料。别做的是事后补材料——系统操作日志的时间戳补不了。

五、罚则与上线前自查

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一侧还有另一条线:构成欺诈的,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单笔金额不大,但投诉集中时总额不小,且平台侧的违规记录会影响店铺权重。

上线前按五步自查:一是查每个「原价」对应的七日内最低成交价与最后一次交易价;二是拉平首页价与详情页价,有起价差异的写清适用条件;三是把活动规则与实际系统配置逐条核对;四是赠品标品名数量、标价用本店售价;五是改价记录、活动方案、页面截图按日归档。

相关问答

Q:促销页上的「原价」到底怎么标才合规?
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必须真实准确。若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何时、以何价格成交),该被比较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在本次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无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比较的,应明确标示其为厂商建议零售价。
Q:前七天没有成交记录怎么办?
按同一规定第十六条,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若既无七日成交记录也无历史交易价格,则缺乏可比较基准,不宜使用「原价」「划线价」这类表述,可改为直接标注当前售价或活动价,避免使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扣计算基准。
Q:赠品要不要标价格?
赠品应当标示品名和数量。如果额外标示了赠品的价格或价值,则该金额应当是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当前销售价格,不能随意标注一个虚高的「价值」。虚标赠品价值同样可能构成误导性价格标示。
Q:平台统一改价或自动生成划线价,责任在谁?
价格标示的责任在经营者自身。规定第二十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但商家对自身页面上的价格信息仍负有审核义务。建议在活动上线前逐项核对系统生成的价格信息,并保留平台规则与配置记录,便于说明来源。
Q:被消费者投诉先涨后降,该怎么应对?
先自查三组数据:本次价格比较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最后一次交易价、本次标示的被比较价格。若标示价格高于上述基准且无合理理由,属于第十七条禁止的情形,宜主动调整页面并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列出了三种不认定为价格欺诈的情形,其中「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需要价格调整记录、活动方案审批、页面存档等材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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