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3 号公布,2025 年 12 月 12 日发布,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是: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判断的关键落在两点上——按委托方要求与交付。
由此可以区分两种常见情形:仅授权商标、不参与配方设计、不提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该办法规范的委托生产;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方式,但实质符合上述定义的,仍然适用。
第 2 招,完整工艺的不能拆。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第 3 招,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办法第十条是实践中最容易漏的一条: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第 4 招,变更同样要报。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 5 招,两边各自报。注意是各自报各自的:委托方报给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局,受托方报给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局,不是一方代另一方报。
第 6 招,标签写两家。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标识应由双方共同审核并记录保存。
第 7 招,合同六项写全。实施委托生产前应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包含六类事项:双方资质;食品名称、品种、执行标准;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采购及提供方式;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食品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8 招,责任不许甩。办法同时明确:不得通过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 9 招,查自己的资质。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
第 10 招,查对方的许可范围。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且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这一条要在签合同前核对,不要只看对方有没有证。
第 11 招,记录留够年限。双方应互相查验资质证明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记录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最后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后 2 年。
第 12 招,监督别只签字。委托方可自行或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内容一般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第 13 招,检验留样按期存。受托方应按规定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委托方应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需要抽取样品检验。检验记录与留样的保存期限同上。
加工费与购销要分清。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加工费的,属于加工劳务,受托方就加工费开具发票并计算增值税;若受托方自行采购原料再销售给委托方,实质是货物销售,按货物全额开票。两种模式的税基不同,合同、发票、资金流三者应保持一致,不要混着做。
农产品进项。食品生产购进农产品,按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 10%。
税前扣除凭证。代工费、原料、包材支出要有合规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白条、收据、内部结算单都不能替代发票。
自查可以按这个顺序走:先判断这一单是否属于委托生产,再核受托方许可范围,然后逐一检查合同六项、标签标注、报告义务是否落实,最后把票、账、合同、报告四份材料对一遍。五项都过,新规下这套流程就算立住了。
代工费与原料票配不齐,成本就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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