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应该对应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这里的“足额”,指的就是缴费基数要与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
但也不是“工资多少就按多少”,中间有两个“闸门”上下限。以河北 2026 年为例(冀人社字〔2026〕57 号):全省 2025 年社平工资为 6794 元/月,缴费基数下限 4076 元(社平的 60%)、上限 20382 元(社平的 300%)。
翻译成老板能懂的话:
①员工工资低于 4076 元的,按 4076 交,这是合规的;
②员工工资高于 20382 元的,按 20382 交(封顶),也合规;
③工资在这两者之间的,就该按实际工资交。
所以,“一律按最低基数交”这个习惯做法,只在第一种情况下成立。
很多老板的底气是:“这是员工自己同意的,还签了字的。”
2026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某科技公司与员工协商,按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差额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后来被社保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双方协商一致”。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理由是——社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缴费基数、费率这些核心要素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私权。任何形式的“约定不缴”“约定少缴”“约定改发补贴”,均属无效。最终,公司被驳回全部诉求,该补的一分不少。
一句话记住:社保不是你和员工两个人的私事,商量不了。
先说省的:当期社保费(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确实会少缴。这也是很多老板动这个念头的原因。
再说亏的,有三块:
一是员工待遇缩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的待遇,很多都按缴费基数算。基数压低了,员工将来领的养老金少、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少、工伤一次性补助也少。
二是被查要补缴。一旦社保稽核或员工举报,少缴的部分要限期补缴,还要加滞纳金。
三是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员工离职时翻旧账、或者出了工伤才发现补助按最低基数算——这类纠纷这两年明显变多。员工明明“同意过”,事后照样可以主张补缴。
把边界说清楚,免得矫枉过正:
①工资低于下限(河北 2026 年为 4076 元)——按下限交,合规;
②工资高于上限(20382 元)——按上限交,合规;
③新入职员工、工资波动较大的,一般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等口径确定,各地细则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④年终奖、一次性奖金这类,各地对是否计入基数口径不同,别自己想当然,问一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除了“按下限”“按上限”这两种,其他把基数故意压低到实际工资以下的做法,都没有合规依据。
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除了钱,还有两个隐性成本:一是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资质申请;二是员工一维权,往往不止一个员工,容易连锁。
第一,核一遍。把每个员工的“申报基数”和“实际工资”摆到一起看,重点查那些明显压到最低基数、但实际工资高出一大截的。
第二,停掉“补贴代替社保”的方案。这种安排已经被法院明确认定无效,继续用只是把风险往后堆。
第三,有历史欠口的,尽早测算。先算清楚如果要补缴,大概要补多少、滞纳金多少,再决定怎么处理。拖得越久,滞纳金越多。
社保这件事,员工的工资条看得见,社保记录也看得见,两边对不上,其实很容易被发现。文末的免费工具 1 分钟就能帮你把公司用工与申报上最容易出问题的几项过一遍,心里先有数。
忘了申报不是小事,滞纳金和信用影响都要算清楚。
风险公私账户混用有什么风险?金税四期自查公司账和个人账混在一起,最容易被系统挑出不平衡。
征收方式转查账征收是什么意思|收到通知先做这三件事核定转查账不是处罚,但以后要按实际账目交税,成本票要备齐。
用工与社保招人还能领社保补贴吗|河北中小微招这几类人最高返25%招对几类人,员工交的社保能返25%,12月31日前申请。
给公司做个体检 · 8 道题 1 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