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两个词要抠清楚。一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金额,也不是到你账户上的钱;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一条。
第一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
免税和开专票,这两件事不能同时占。给对方开了专用发票,就意味着就这部分应税交易确认了纳税义务,这部分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有没有超过 10 万的问题,是这部分本来就不能免。
第二笔:按差额征税计算过销售额的业务。
部分应税交易允许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扣完之后的不含税余额,才是用来和“10 万”这条线比较的数。直接拿收款总额去比,很容易算错。
同一份公告还明确: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同样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举个例子:本月有一笔 8 万元(不含税)的服务收入,客户要求开专用发票,这部分不能免。按 1% 计算,增值税为 800 元;若按原 3% 计算则为 2400 元。差额 1600 元,就是这一条减征带来的。
反过来,如果这笔业务既未开具专用发票、也没有超出起征点,就应当填列在免税销售额栏次,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两种情形,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列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开具专用发票的、超出起征点的部分,单独填列在应征增值税的栏次,两笔分开填,不要混在一格。
另外,纳税期限按月还是按季,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年初确定时就要结合自身经营节奏来选。
第一样:把票分两堆。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放一边,普通发票放另一边,分别看金额。
第二样:对额度。按月计税的看有没有到 10 万,按季计税的看有没有到 30 万,都含本数。
第三样:确认纳税期限。月度还是季度,本会计年度内选定了就不能改。
这三步不需要软件,一张纸就能做。先分堆、再对额度,要不要交、交多少,自己心里就有数。
①“收入不到 10 万就一定全额免征。”——开具了专用发票的那部分不能免,要按规定计算缴纳。
②“按季报更划算,想改随时改。”——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③“小规模不用管进项,所以票据无所谓。”——不抵扣进项是真的,但开票、申报、差额口径一样要按规矩来,账目不清反而容易多缴。
免征额怎么算、专票怎么处理,一条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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